江苏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时间: 2020-08-05  作者:   浏览次数: 6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范我校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两种形式,均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转账发放与抵减、核定与划拨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等事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工作处统一指导下,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咨询、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监督学生贷款的使用,做好贷后学生的诚信教育以及逾期学生的催贷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3.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5.诚实守信,无不良信誉记录;

6.承诺向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按要求签订还款计划;

7.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8.申请时提供经办银行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9.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计息与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均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实际贷款期限以学生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第九条  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计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的本息及逾期罚息由学生本人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毕业当年开始偿还生源地贷款利息(毕业当年12月20日前开始偿还利息),还本宽限期为两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两年6月开始首次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如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违纪处分、或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由学生按照贷款合同要求偿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按照当年度国家政策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发放形式: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采取学生在学校一次性集中申请、银行发放的形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分次审批发放的形式。

第十四条  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种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可同时申请。

第十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与发放程序

1.每年10月份,符合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条件的学生按照学生工作处统一规定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后交由经办银行审核,组织申贷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3.合同通过审批后,经办银行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处审核处理, 按照学生贷款额度一次性冲抵学生个人学费。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与发放程序

1.每年5月份,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续贷申请条件的在校学生统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系统办理续贷申请;江苏省学生首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的相关要求执行,外省首贷学生可领取回当地办理的学生贷款证明材料回当地办理;

2.每年7、8月份,学生携带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申请贷款的材料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贷款、签订合同、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

3.每年9月份,学校根据学生的回执受理证明,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上确认后,学生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4.每年11月份左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国家开发银行通过支付宝集中转款的方式将学生贷款分批转至学校账户。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根据学生贷款额度和实际欠费情况予以抵扣和发放。

  

第六章  贷款毕业确认、展期与偿还

第十七条  毕业确认。在毕业离校前,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要求提供个人毕业信息,上报还款确认书;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中进行毕业确认,确认后由学校统一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并由学生本人签字。贷款毕业生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其中,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获贷毕业生需办理贷款展期的,应按照学生工作处统一要求提交展期申请、办理展期手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获贷毕业生需要办理贷款展期申请的,应与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办理。   

第十九条  贷款偿还。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贷款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提前还贷。有条件的在校获贷学生或毕业生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贷的具体操作规定以经办银行具体要求为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贷的途径为向生源地县(区)资助部门申请或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选择支付宝还款或开发银行POS机还款网点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如转学、退学、开除学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等,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在与贷款经办机构办妥上述手续后,凭经办机构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校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时需与当地贷款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合同变更手续,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者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等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合同确定后,在校期间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应在当年贷款发放之前或每学年末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款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2.主动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诚信教育活动;

3.努力学习,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

4.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5.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以前,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均应主动如实向经办银行和学校通报最新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家庭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如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有权做出如下处理:

1.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2.将违约者的违约行为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3.将违约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提供给学校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金融机构有权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如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学校、经办银行和全国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有权将违约者的名单在新闻媒体、校园网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如恶意拖欠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并追究学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因获贷毕业生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其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时偿还贷款的毕业生,学院有协助学校及经办银行催还贷款的义务;对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及经办机构有权将违约毕业生的情况通报工作单位和学生家长,与其单位和家长共同催还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与要求,以学生工作处、学生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与贷款经办机构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开始实施,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